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规范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我们研究草拟了《百色市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yjawb@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百色市前程路与百高路交汇处(百色市教育局安稳办)(邮政编码:53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百色市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776—28467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4日。
联系人:王世钊,联系电话: 2846733
附件:百色市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百色市教育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
百色市中小学校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规范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和监督,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上级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市直各部门,全市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校安全指涉校涉生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交通安全、校舍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教学实验安全、学生活动安全、防溺水、防学生欺凌和暴力、防个人极端事件以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
第四条 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综合防控、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中小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失职追责、尽职免责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落实制度和具体措施。
第二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五条 中小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由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处置,指定所属职责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专业机构、专家参加的突发事件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一般性安全事故由辖区县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处置,重特大事故由市级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处置。
第六条 中小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应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造成的后果,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报告。
第七条 中小学校安全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市或者县级党委政府根据有关部门职责,结合调查评估结果,认定是否属于安全责任事故。如确定属于安全责任事故,市或者县级党委、政府应立即启动问责机制,依法依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八条 中小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的具体情况,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三)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四)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五)按责任追究事项及职责分工,报本级党委(组)或者行政部门,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进行追责。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由市级党委、政府追究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县(市、区)党委、政府未把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整治范围,未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辖区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在本县(市、区)内,中小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在建工程及施工对学生(幼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整改;因中小学校安全工作不到位、不完善,发生主要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应急处置不力的。
(三)对国家、自治区、市及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落实不力,或指使、授意甚至放任县直部门未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县(市、区)直部门违反中小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五)未贯彻上级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完善校园安全防控基础设施,发生冲击校园极端事件的。
(六)未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防范中小学生溺水有关要求,发生中小学生溺水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中小学校师生重大伤害事件,或者对事件处置不力、查处不力的。
(八)辖区内出现教职工对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不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校、学生安全事故情况,甚至瞒报、漏报、迟报的。
(十)发生中小学校师生安全事故时,不靠前指挥参与处置或处置不及时、不恰当导致恶劣影响,甚至在处理中违规违纪的。
(十一)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对应追究市直、县(市、区)相关单位和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中小学校安全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及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工作方面的决策部署不力,不按规定进行部署、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三)未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小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的。
(四)未贯彻上级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完善校园安全防控基础设施,发生冲击校园极端事件的。
(五)未贯彻落实防范中小学生溺水有关工作要求,发生中小学生溺水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未按照部门职能职责落实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内外欺凌事件的预防与处置的。
(七)未组织相关部门对校外午托、校外培训机构、租住民房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居住环境开展定期巡查,未对房东、家长(监护人)强化安全监护责任的。
(八)未落实学生交通安全的教育、监管、整治等工作部署,导致辖区学生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
(九)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侵犯中小学校师生身心健康行为和隐患治理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十)发生中小学校师生安全事故时,不靠前指挥参与处置或处置不及时、不恰当导致恶劣影响的。
(十一)不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校、学生安全事故情况,甚至瞒报、漏报、迟报的。
(十二)对教师违反师德伤害学生的信访件办理不当,导致事态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追究相关乡(镇、街道)和有关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小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的。
(二)未将中小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整治目标考核的。
(三)未及时组织开展校园及周边综合整治专项督查工作的,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未跟踪督办的。
(四)未贯彻上级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完善校园安全防控基础设施,发生冲击校园极端事件的。
(五)未贯彻落实防范中小学生溺水有关工作要求,发生中小学生溺水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对家长(监护人)未履行对子女的安全监护职责行为不管不问,导致学生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组织相关部门对校外午托、校外培训机构、租住民房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居住环境开展定期巡查,未对房东、家长(监护人)强化安全监护责任的。
(八)发生中小学校师生安全事故时,不靠前指挥参与处置或处置不及时、不恰当导致恶劣影响的。
(九)不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校、学生安全事故情况,甚至瞒报、漏报、迟报的。
(十)未及时处理教师违反师德伤害学生的信访件或者处理不当,导致事态升级的。
(十一)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追究中小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要求明确中小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将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
(二)未按照《教育部中小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及自治区、市、县和有关部门的要求,修订完善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或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力的。
(三)未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小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的。
(四)对危害师生身心健康行为不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或者未及时报告带来严重后果的,
(五)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中小学校出现师生伤害重大事件、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或者师生员工受到人身伤害、财产受到较大损失的。
(六)未按照要求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引导,未针对不同年龄、不同类别的学生进行分类造册管理,导致发生学生欺凌事件、极端事件、溺水事故、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的。
(七)发生中小学校师生安全事故或破坏性自然灾害,不靠前指挥参与处置或处置不积极、不及时、不正确导致恶劣影响的。
(八)发生中小学校、学生安全事故或破坏性自然灾害,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公安、卫生等部门造成抢救延误和重大损失的,甚至瞒报、漏报、迟报的。
(九)在上级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安全工作检查中,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到位受到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但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
(十)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中小学校安全工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按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规定执行。
因受到责任追究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第五章 免责情形
第十七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所辖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辖乡(镇、街道)、学校等相关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发生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有关职责,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百色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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