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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项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简介 -j9九游

2022-06-01 17:47     来源:百色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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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项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简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资金发放方式 资助对象及标准
1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 资金核拨到学校
资助对象:在公办和在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补助学校标准: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按照1500元/生/年予以核拨。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2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金转入学生银行卡 资助对象: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非寄宿生中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以及烈士子女给予补助。补助学生标准: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小学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非寄宿生625元/生/年。
3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资金拨付到学校,以食堂开餐形式实施补助 对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生均每天5元标准(全年按在校195天计算),共补助975元。
4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资金核拨到学校
资助对象: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一、二、三年级在读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以及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免学杂费。
补助学校标准:
1.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为1180元/生/年,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为820元/生/年;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1800元/生/年,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为1080元/生/年,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为720元/生/年。
2.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1600元/生/年,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为790元/生/年,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为810元/生/年;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1400元/生/年,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720元/生/年,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为680元/生/年。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5 普通高中库区移民子女和国贫县学生免学费
资金核拨到学校
资助对象: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补助学校标准:
1.原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为1080元/生/年,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为720元/生/年。
2.其他县(市、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为1180元/生/年,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生为790元/生/年。
6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一、二、三年级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烈士子女,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资助学生标准:一等为3500元/生/年,用于资助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烈士子女;二等为1000元/生/年,用于资助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资金核拨到学校
资助对象: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补助学校标准: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平均2200元/生/年,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平均 2000元/生/年,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平均1500元/生/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平均2500元/生/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平均3000元/生/年,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平均5000元/生/年,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平均3500 元/生/年。
8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资助对象: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补助。其中,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涉农以外专业的,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资助学生标准:一等为3000元/生/年,用于资助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以及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烈士子女。二等为1000元/生/年,用于资助涉农专业学生、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9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奖励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奖励学生标准:2000元/生/年。
10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奖励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奖励学生标准:6000元/生/年。
11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资助对象:当年度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的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补助学生标准: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1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金到学生支付宝帐户,高校扣除学费和住宿费后,剩余部分留给学生作为生活费 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6000元。
13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奖励学生标准:8000元/生/年。
14 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奖励学生标准:5000元/生/年。
15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返贫致贫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资助学生标准:一等为4300元/生/年,二等为2300元/生/年。
16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奖励学生标准:5000元/生/年。
1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资助学生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生/年,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6000元/生/年。
18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补偿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 补偿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同一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补偿标准: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年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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