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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及申请办理流程 -j9九游

2021-06-15 10:22     来源:百色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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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学前幼儿免保教费)

一、资助对象

对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园脱贫家庭儿童(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烈士子女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

二、资助标准

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在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由幼儿园所在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政策的人数对所在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三、申请程序

(一)家长书面申请(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幼儿监护人如实填报《广西学前教育免除保教费资助申请表》,向就读的幼儿园提交申请表原件和相关材料。

(二)幼儿园审核上报(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幼儿园对该学年新申请的名单进行初审,并在各幼儿园醒目位置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教育部门审批(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幼儿园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幼儿园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单通知各幼儿园。区直幼儿园、市属幼儿园按照属地原则直接上报所在地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于提交材料完整有效的幼儿,公办幼儿园直接给予免除保教费;民办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高于所得补助标准的,可以收取差额部分的保教费。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

(一)寄宿制: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民族自治区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县和边境县待遇县)就读义务教育学校全覆盖,并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在此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及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二)非寄宿制: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学生。

二、资助标准

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非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程序及评审

(一)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二)学校成立评审小组,对申请补助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资金发放

(一)春季、秋季学期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应分别于当年5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发放到学生手中。

(二)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中的一种进行发放:

1.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

2.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

3.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的,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转入学生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非寄宿生可转入学生校园卡。

(三)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四)通过校园卡形式(含食堂就餐卡、发放食堂用餐券)或现金发放的,由学校填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表》,由受助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其他人代签。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二)资助标准: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就读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学校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储蓄卡上。

二、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政策

(一)免学杂费范围:全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

(二)政策内容: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

(三)审核认定:

1.学生应于9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资助申请表》。

2.普通高中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后,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免除相应学生的学杂费。

三、普通高中库区移民子女等学生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内容:对全区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免除学费。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直接免学学费;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二)审核认定:

1.就读于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普通高中的学生,由高中学校统计数据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免除学费或享受免学费补助。

2.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新入学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表》,并经县(区)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每学年经认定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向所就读高中提出免学费申请。学校组织人员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认库区移民子女获得免学费政策享受资格。

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下同)录取的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1. 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

2.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本校该学期入学补助的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储蓄卡或者学生资助卡上。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范围: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审核认定:

1.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全日制一年级新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信息表》,连同户口簿复印件递交到学校进行免学费资格审核。

2.中等职业学校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相关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本人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上签名确认。

4.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根据全日制学生实际在校情况,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在《免学费名单》上签名确认。

二、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涉农以外专业的,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资助比例:

1.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下同)、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优先资助享受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学生、受艾滋病影响致困家庭子女,以及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子女。

(三)资助标准: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2.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向就读学校提交;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4.将审批后拟受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的学生资助卡等一般银行储蓄卡中。

三、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6000元。

(三)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2.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1. 申请程序: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校当年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经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教育部。

4.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j9国际官网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资助比例:全区每年奖励10000名。

(三)奖励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要求:

(1)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2.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操行分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学习成绩、操行分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学校自行确定);

(2)学习成绩排名或操行分成绩排名超出前20%,但均位于前40%,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自治区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地市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②地市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

③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者。

  1. 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每年10月30日前,中等职业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

2.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校当年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4.经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通过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一次性发放到其手中,同时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6.获奖学生确认领取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五、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通过参加普通高考、本科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和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方式进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中职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

2.学校收到学生申请后,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本校该学期入学补助的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储蓄卡或者学生资助卡上。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普通预科生、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高中获得过国家助学金且有贷款需求的借款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录入预申请系统;其他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借款学生,提供相关困难材料或个人诚信承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预申请系统。

(2)借款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申请表。

(3)借款学生持已签字申请表与共同人(首贷),前往户籍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打印受理证明。

(4)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受理证明录入电子回执。

(5)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贷款合同信息按要求提交至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6)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通过支付宝统一发放贷款。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2年。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预科生、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高职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中国银行广西分行提出贷款申请。

(2)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核实。

(3)审查合格后,由学校将资料汇总交予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4)最终审批合格后,由经办银行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剩余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

二、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评审和发放:

1.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五)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评审和发放: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批复。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43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3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五)相关事项。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四)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11月15日前批复。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政府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同时发放《入伍通知书》。

(2)应征入伍获批的高校学生将《申请表ⅰ》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所就读的高校有关部门,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并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经教育部审核后,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偿、代偿经费下达高校。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2.学费减免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七、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同一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二)资助标准: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年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

(三)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1.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工作且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工作三年,在毕业后第四年的3月31日前填写《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并向合同签订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原件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有:《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学生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毕业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及二次分配工作地材料、签订劳动合同的基层单位为毕业生连续缴纳三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材料。

2.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审核上述材料后,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于4月30日前将初审结果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复审。

3.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复核结果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4.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于9月30日前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至各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资助项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简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资金发放方式 项目简述
1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 资金核拨到学校
(作为学校免保教费的补助资金)
对在公办幼儿园、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含看护点)就读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孤儿)、残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在公办园就读的烈士子女免除保教费。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核拨免保教费(保育费和教育费)的补助资金。
2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金转入学生银行卡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非寄宿生中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烈士子女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小学非寄宿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625元。
3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资金拨付到学校,以食堂开餐形式实施补助。 对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生均每天4元,全年在校195天补助,每生每年780元。
4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资金核拨到学校
(作为学校免学杂费的补助资金)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及非原建档立卡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烈士子女免除学杂费。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须课教材和限定选修课教材”)和住宿费。对因免除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障学校正常运转。补助标准为:
1.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20元;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
2.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9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10元;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80元。
5 普通高中库区移民子女和国贫县学生免学费 资金核拨到学校
(作为学校免除学费的补助资金)
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补助标准为:
1.城市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80元;农村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80元。
2.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
城市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90元,农村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
6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补助。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烈士子女,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资助标准为一等为每生每年3500元,用于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烈士子女;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资金核拨到学校
(作为学校免除学费的补助资金)
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不含住宿费)。其中,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直接免除,对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补助标准为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   2200 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 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 1500 元。
8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补助。其中,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资助标准为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 元,用于资助2016年以后脱贫及未脱贫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   1000 元,用于资助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9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
教育奖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10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6000元。
11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
入学补助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对获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录取的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补助标准为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12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资金到学生支付宝帐户,高校扣除学费和住宿费后,剩余部分留给学生作为生活费 获得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额度:本专科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12000元。
13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全日制普通高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人每年8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14 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全日制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人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15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生学位),资助比例约占全日制在校生的 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 4300 元,二等为每生每年 2300 元。 
16 本专科生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全区高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全区每年奖励4000名。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17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资助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18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补偿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 对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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