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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教通〔2021〕126号 百色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百色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的通知 -j9九游

2021-12-02 17:25     来源:百色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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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百色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监管组,各职业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百色监管分局等五部门研究制定了《百色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百色市教育局                      百色市财政局

  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百色市应急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百色监管分局

                                            2021年11月30日


  百色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桂教职成〔2020〕1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证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四条 百色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指导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教学组织的第一责任主体,学校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学校要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实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本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并明确教务、就业、学生管理等部门和基层教学单位在实习组织与管理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应由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承诺该实习单位符合本条对实习单位的要求,并签订实习协议。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六条 在确定非自主选择的实习单位前,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必须安排学生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实习岗位实习。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职业学校对于单位或部门强制要求安排学生实习的,应当做好记录,注明具体人员、单位和理由,并报市教育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七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对于医卫类专业学生,可根据医护职业资格证报考条件要求,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10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对于实行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订单班等培养的非医卫类专业,其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时长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统筹调整。职业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必须正确区分跟岗实习与顶岗实习,不能将跟岗实习当作顶岗实习来安排,也不能将顶岗实习当作跟岗实习来安排。

第八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校企“双导师”指导制度,根据实习工作需要,分别选派职业品德好、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职业学校可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兼职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学生参加自主顶岗实习时,原则上由实习单位安排技术骨干进行指导和管理。集中实习人数达30人及以上的,学校需与企业协商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指导和管理;集中实习不足30人的,学校在实习协议中应明确委托由实习单位进行管理,学校须安排专业老师或管理人员定期与实习单位或学生进行电话沟通和巡视,建立相应的实习档案,定期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

第九条 各职业学校要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学生实习报备的要求,规范实习报备材料。在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启动前10天,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信息汇总表等信息汇总报上级办学主管部门备案后,再分别报百色市教育局或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学生实习信息汇总表;

(二)实习协议;

(三)实习计划;

(四)实习责任保险合同;

(五)学生实习应急预案;

(六)监护人知情同意书(适用于未满18周岁学生顶岗实习);

(七)学校实习管理办法。

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合理安排实习学生的作息。因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实习安排有以下情形的需在实习协议条款中明确相关事项,同时另增备案材料: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另增加备案材料:

(一)学生实习特殊情况备案报告正式公文;

(二)学生实习特殊情况论证表;

(三)学生实习特殊情况知情同意书(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的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细则、实习指导教师管理细则、实习成绩评定细则、实习安全管理细则、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信息共享机制和检查督查机制等。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认证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顶岗实习、跟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具体标准及j9九游的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十三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指导教师要依据实习课程标准制定实习工作计划,共同商定和分配实习期间的工作任务,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并做好实习检查记录。学生按照实习计划完成相关实习任务,并填写《实习日记》和《学生实习报告》,按有关规定向学校提供相关实习材料。

校企双方应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共同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利用微信群、qq群、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定期发布实习信息或实习简报,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及实习过程的管理。  

各职业学校应根据指导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指导任务、检查任务和组织管理任务等计算相应工作量,并为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提供实地检查或指导的差旅费用。

第十六条 实习结束,学校负责组织学生按期安全返校,及时收阅《实习日志》和《学生实习报告》等学生实习材料,校内实习指导教师与企业指导教师一起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和成绩汇总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要加强对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学校教务部门,协同学生管理部门、各基层教学实施单位对实习过程中各环节进行检查,采用自查、中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实习前期安排、中期实施、后期总结等各阶段进展及实施成效进行督查,及时公布督查结果,建立实习教学过程管理台账,以保障跟岗、顶岗实习各阶段的质量。各职业学校必须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企业进行检查,了解实习情况,解决实习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发现职业学校向学生收取实习费用的,上级办学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实习单位收取学生住宿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应当在实习协议条款中明确住宿费、水电费等费用j9九游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第二十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实习前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合作企业交流、派人实地考察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实习单位的环境、实习岗位、实习内容等情况。要组织开展相关国家的法律、风俗、安全教育等培训。实习过程中要构建由学校教务、外事等部门及国外企业指导人员组成的团队进行管理,要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和实习企业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负责对学生实习效果进行考核,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并将实习工作纳入职业学校职能部门、基层教学单位、教师、辅导员绩效管理考核与评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习协议;

(二)实习计划;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实习日志;

(六)实习检查记录等;

(七)实习总结;

(八)实习单位考察评估报告;

(九)学生实习信息汇总表。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等有关规定,在实习前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对实习场所、交通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实习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安全事故,实习单位应妥善做好救治处理,双方共同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会同相关单位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学生实习风险管理机制;做好实习前风险预防培训、实习过程风险管控、出险后提供专业索赔建议和协助索赔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服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实习指导老师、实习学生必须进行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参加实习,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八条 各校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确保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的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所有参加实习的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实习学生或学生家长本着自愿原则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为实习学生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实习期间安全管理,教育学生谨慎参与实习地周边社会活动,减少不必要外出,按时作息,保障学生实习来回交通安全、实习期间的出行和住宿等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百色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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