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取消后续监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本方案。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取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二)《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2日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管措施
(一)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成本自主确定。
(二)进一步强化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必须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还应在本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同步公示。
(三)加强与物价等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职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不按收费公式内容、标准进行收费的等行为依法查处。
(四)开通投诉渠道,在本部门网站开设投诉电话,对学生和群众关于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进行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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