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推动新时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实现幼有所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瓶颈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普及程度大幅提高,超过全区平均水平,“入园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但由于基础相对薄弱,发展不够平衡,供需矛盾相对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前教育优质资源不足、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标准不高,幼儿园总体布局不够合理,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偏低,乡镇中心园和村级公办幼儿园未能全覆盖;二是政策保障体系不完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成本分担机制不健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转困难;三是幼教师资队伍建设滞后,保教人员数量短缺、专业水平不高,待遇偏低,队伍不稳定;四是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保教质量参差不齐,城乡差距大,“小学化”现象依然存在;五是民办幼儿园基本办学条件达标率低。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抓住发展机遇,用足用好政策,努力破解发展难题,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
二、聚焦既定目标,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多元化、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全市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原则上达到50%以上,办园结构持续优化。扩大城乡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覆盖面,自治区示范幼儿园总量提高,市级示范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县县全覆盖。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逐步理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基本建立,幼儿园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幼儿园教师社会地位、待遇保障进一步提高,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教师队伍数量、综合素质和科学保教能力得到整体提升。幼儿园办园行为普遍规范,保教质量明显提高。
到2035年,与全国、全区同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实现学前教育全覆盖,努力让所有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三、突出重点任务,落实学前教育发展责任
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在学前教育规划、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各部门各单位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履行职责,促进学前教育快速发展,确保目标实现。
(一)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
1.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把发展公办幼儿园作为重点任务,按照实现普及普惠的目标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做好2020—2022年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和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以县级为单位,2020年2月前完成2020—2022年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和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并组织实施。同时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快发展公办幼儿园。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结合旧城区改造和区域用地功能调整,保障老城区幼儿园、未达配建要求的小区和小规模居住区适龄儿童的学前教育用地需求。街道腾退空间、中小学布局调整闲置校舍、自治区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依法做好幼儿园用地确权登记,逐步解决幼儿园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优化征地报批手续,实行联审或“一站式”审批。逐年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在村级幼儿园难以覆盖的偏远山村,设置公办幼儿园分园或学前教育服务点。抓好小学附属学前班改建举办附属幼儿园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支队、残联;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制定《百色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城镇配套建设小区幼儿园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成后,交付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资产国有的多元普惠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如因规划调整,不再作为幼儿园用途的,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开展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市、县(市、区)在2020年年底前,必须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逐个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加快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制定出台奖补政策等支持措施,提供广泛、多样、充足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力争全市条件达标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都发展为普惠性幼儿园,形成以公办园为引领、以民办普惠园为主体的办园格局。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元普惠幼儿园。市、县两级设立多元普惠幼儿园专项奖补资金,出台支持多元普惠幼儿园发展奖补政策,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探索学前特殊教育。落实《百色市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在市特殊教育学校设立学前部,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增加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轻度残疾幼儿入园学习。〔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残联;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6.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量。各县(市、区)要在编制总量范围内,及时补充配备幼儿教师,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教师、挤占挪用幼儿园专项编制。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确实无法满足需求的,可参照中小学做法,核定聘用教师控制数,民办园参照公办园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教职工,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配置卫生保健人员。〔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认真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提高公办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逐步实现同工同酬。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试点实施乡村公办幼儿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园中保育员、安保、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民办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师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畅通职称评聘通道,适当提高高级职称比例。〔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加大培养培训力度。支持地方高校办好学前教育专业,加大本科、专科层次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模,前移培养起点,培养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鼓励非学前教育专业在校生辅修或转入学前教育专业。逐步减少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规模,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引导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从事幼教工作,扩大有质量教师供给。依托百色市“百千万”名师培养工程、北京师范大学教师培训合作项目,加大幼儿园名园长、名师的培养。通过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培训网络,实现全市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培训全覆盖。支持师范院校与优质幼儿园协同建立培训基地,强化专业学习与跟岗实践相结合,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严格教师队伍管理。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坚持公开招聘制度,切实把好教师入口关。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通过加大监察监督、建立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经费投入长效机制
10.加大财政投入。市本级继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投入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教育支出结构,突出学前教育的优先支持地位,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努力增加学前教育资金规模,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市、县本级要制定并建立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到2020年,市、县本级要科学核定办园成本,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拨款水平。各类办园主体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全面足额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促发展。针对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整体偏低的现状,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程序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完成一次调整,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市、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按照合格园、市级示范园、自治区示范园三个等级,指导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差别化保教费标准。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幼儿园自主决定。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支持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公办幼儿园因建设形成的债务,经审计、财政部门核定,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予以解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赁场地办园的,从2020年起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利用自有场地办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其建设中形成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贷款额度不高于100万元),贴息期三年。上述两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全部用于完善办园设施设备,提升办园水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特别是用电、用水、用气方面享受居民消费价格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探索推行幼儿园提档升级奖补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和自治区、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级各类幼儿园达标和提档升级活动,进一步促进办园条件逐步改善、办园质量不断提升,力争全市设置3个标准班以上的幼儿园全部达标,每晋升一个等级,给予一定的奖补,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市、县两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公示、举报制度,接受家长、社会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重复补贴等违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残联;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学前教育监管
15.加强审批监管。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基本标准调整完善当地设置审批幼儿园标准,严格掌握审批条件,加强对教职工资质与配备标准、办园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审核。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落实公办幼儿园独立事业法人登记制度,新开办幼儿园须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确保“一园一证”。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必须全部用于扩大公办幼儿园资源,已改变性质的,要及时收回并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加强过程监管。各县(市、区)要坚持年检制度,每年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向社会及时公布并更新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健全家长投诉渠道,及时回应和解决家长反映的问题。充分发挥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7.加强安全监管。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教育、政法、公安、司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控。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将幼儿园安全纳入“雪亮工程”建设范畴,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确保园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安全。坚持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做好幼儿园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等工作。强化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落实教职工健康状况定期检查、思想状况滚动调查和幼儿园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
18.配齐配好保教设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建好幼儿园,并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设备,确保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教育部门和教科研部门要按照国家玩教具和图书配备指南,支持引导幼儿园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合理布局空间、设施,为幼儿提供有利于激发学习探索、安全、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和玩教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深化保教改革。幼儿园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深化幼儿园课程改革,鼓励各级各类幼儿园申报自治区级幼儿园课程基地,全面实行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改革,各县(市、区)要通过集团化办学模式,以示范幼儿园作为龙头园,将城乡幼儿园全部纳入学前教育集团化管理,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按国家课程标准坚持零起点教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加强学前教育业务指导。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充实教研队伍。市、县(市、区)要明确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教研员,每个乡镇(街道)落实1—2名学前教育辅导员。探索公办幼儿园和示范性幼儿园联合民办幼儿园创建学习共同体的方式,推动高等院校、教科研机构和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等学前教育科研力量与幼儿园合作,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专业引领和实践指导,及时解决幼儿园教师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的困惑和问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监测。按照自治区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开展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工作,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强专业化质量评估队伍建设,组建市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团队。凡在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推行使用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须经自治区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审核。〔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组织保障,营造学前教育发展良好环境
22.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市、县(市、区)党委教育工委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幼儿园党组织建设,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充分发挥幼儿园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保障正确的办园方向,认真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厚植立德树人基础。〔责任单位:市委教育工委;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教育工委或教育部门党组织〕
23.建立督导问责机制。将学前教育发展责任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工作的重点任务,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对各县(市、区)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市级学前教育专项督查机制,市级党委政府督查等有关部门要对县(市、区)普及学前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通报。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地区的党政责任人予以问责。〔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教育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4.营造良好氛围。教育部门会同宣传、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认真遴选并广泛宣传各地学前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以及为学前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事迹,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等宣传教育活动,传播科学教育理念、育儿理念和知识,为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具体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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