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别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服务对象 |
1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设立审批:百色市辖区内举办民办学校(高中、中职)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经百色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高中、中职)。 |
2 | 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 | ||||
3 | 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合并、分立 | ||||
4 | 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变更 | ||||
5 | 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终止 | ||||
6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 拥有百色市户籍或有效期内百色市居住证,并符合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公民。 | |
7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百色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百色市教育局直管的民办学校和百色市级校车服务提供者。 | |
8 | 行政许可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9 | 行政许可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1号) | 事业法人 | |
10 | 行政许可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11 | 行政确认 |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审验及高中学历证书核发 |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 百色市辖区内的高中毕业生 | |
12 | 行政奖励 |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 市优秀教师评选的对象是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对象是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含校级领导)。 | |
13 | 行政奖励 |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表彰 |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百色市辖区内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并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 | |
14 | 其它行政权力 |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百色市辖区内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市直属学校与受伤害学生及其监护人 | |
15 | 其它行政权力 | 教师申诉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百色市辖区内被处分或合法权益被学校侵害的教师。 | |
16 | 其它行政权力 | 学生申诉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百色市辖区学校被处分或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害的学生及其监护人 | |
注: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转发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公布自治区教育厅等11个部门市、县、乡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的通知(桂编办函〔2019〕238号)减少行政许可子项1项、行政确认1项、其它行政权力1项,由16项减少为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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