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编制了《百色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本制度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各科室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及时、准确、合法、便民原则;
(二)统一规范原则,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对外;
(三)先审查、后公开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本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五条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j9九游的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本局制作的规范性文件、教育改革发展规划、政策及其解读;
(三)教育事业发展概况、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四)本局负责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本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本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七)本局负责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及“双随机、一公开”信息等;
(八)本局工作动态,包括重要会议、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
(九)本局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录用的信息;
(十)教育招生、考试、资助、中职毕业生就业等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问题和向社会承诺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本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主要包括:
(一)特定主体的政府信息;
(二)失效但仍有可能被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四)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有关的内部管理信息;
(五)其他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本局制作的信息需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的,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其他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机制
第九条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综合室、基教科、职成办、人事科、财基科、招生办、资助办、行政审批办、绩效办、信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科室,政策法规综合室、基教科、职成办、人事科、财基科、招生办、资助办、行政审批办、绩效办、信息中心配合局办公室做好信息公开的审查和对外发布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局办公室:具体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年度报告;负责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分管和督办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统一对外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沟通协调新闻媒体,提供批准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项。
政策法规综合室:负责督查、审查拟公开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解读,统筹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制工作。
基教科:负责及时提供、更新、审查涉及全市基础教育事业统计的数据信息;承担市本级相关学校并督查指导县级教育部门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的学校概况、学区划分、招生录取以及民办高中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质量、学校概况、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工作。
职成办:负责及时提供、更新、审查涉及全市职业教育事业统计的数据信息;承担市本级相关学校并督查指导县级教育部门做好职业教育的学校名单目录、学校概况以及民办中职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质量、学校概况、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工作。
人事科: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本局机构职责和人员信息及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有关情况等信息。
财基科:负责提供、及时更新、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中涉及财政收支预算安排的数据、信息。
招生办:负责提供、及时更新、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中涉及考试招生工作的数据、信息。
资助办:负责提供、及时更新、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中涉及学生资助工作的数据、信息。
行政审批办:统一受理和安排成员科室做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绩效办:负责督促检查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网站或其他相关互联网平台发布各科室经过批准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负责网络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各科室负责主动向信息中心提供需要公开并通过审查的政府信息。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一名在编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具体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各科室在拟文和制作各类教育信息、简报时,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意见,在办文笺上的“政府信息公开选项”栏中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并且属于非主动公开的信息要填写理由,否则局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本局官方网站和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网站,为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要渠道;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本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各科室在拟文和制作各类教育信息、简报时注明“主动公开”的,即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需要公开的信息由拟文或制作科室填写《百色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批表》,经办公室及相关负责审查的科室审批同意后提供给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收到信息后,于1个工作日内在本局门户网站上发布及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发布的有关内容,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或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失效,制作该信息科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失效情况报局办公室。如失效信息需要下网的,填写《百色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失效下网申请表》,经局办公室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信息中心下网;无下网要求的,局办公室在收到失效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信息中心将原信息注明失效。
第五章 依法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和现场申请三种途径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时需填写《百色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现场申请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填写的《百色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申请书形式要件齐备的,向申请人出具《百色市教育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回执》,并及时将申请人填写的《百色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送相关业务科室办理。
第二十条通过互联网或电报、传真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局行政审批办统一分类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科室收到局行政审批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填写《百色市教育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送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并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由局行政审批办统一回复申请人;如需延期答复的,需报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86号)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由局办公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试行)》有关规定将有关情况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办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其他部门转来的申请,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根据本办法受理;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退回原部门。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局绩效办对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本局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科室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科室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报局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各科室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并提供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澄清。
第二十九条各科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掌握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条本局各科室和个人违反国家、自治区、市级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自治区级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局原有相关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